婚后买房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,离婚房子归谁
案例:
张某和傅某都是打工族。前年开始了同居生活,收入不高的他们无房无车,一直租房住。由于房租飙涨,频繁搬家的他们痛下决心,打算买房、结婚。可他们工资不高,没有多少积蓄,只能求助父母。女方傅某的父母务农,自给自足尚且不足,无力支援他们。男方张某的父亲是工人、母亲是家庭妇女,虽然省吃俭用,手中也没多少钱,但恰好,此时老区改造,张某父母得了一笔拆迁费。听说儿子打算结婚买房,他们竭尽全力凑够了20万元交了首付。其余几十万元由张某和傅某贷款偿还。结婚登记住进新房后,张某和傅某每天为还贷烦恼,那种有家的快乐很快消失。看到别的女孩在结婚前,男方的父母早就把房子准备好了,婚后生活轻松自在,傅某开始埋怨张某,开始后悔自己的婚姻,争吵中双方感情破裂。两人打算离婚。在处理新房时,张某提出房子的首付是他父母支付的,房子应当归他,但傅某不认同,认为房子也有自己的一份。
评析:
处理这类问题,可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十条的规定: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”